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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异地搬迁,员工不去,单位解除可以吗?有赔偿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11-11 16:20  浏览量:426

吴某于2016年就职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

2018年8月8日,公司因办公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异地。

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吴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工资待遇也保持不变,但吴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于是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双反就此发生劳动争议。

 

吴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住宿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吴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异地搬迁,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

 

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律律评析】

 

一、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二、客观情况重大改变,协商不成也可解约,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被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

 

最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才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而无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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