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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关闭搬迁养殖场补偿决定

作者:陈丹丹  更新时间 : 2019-11-10  浏览量:325

国恒拆迁律师——撤销经开区管委会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补偿
申请人:李某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陈丹丹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经开区管委会

基本案情:

1、李某是巢湖凤凰养殖场下岗职工,2005年承包巢湖市某某行政村荒岗地,经营期限二十年,从事林木种植、养殖等综合经营活动,建有鸡舍、仓库、住房厨房配电房、彩钢瓦、大棚等建筑物,养殖了3万只鸡,办理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照。
2、2016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划定禁养区,办事处印发《某某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某某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实施养殖场关闭搬迁。
3、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未能完成结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递交《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履行关闭搬迁养殖场的补偿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答复。
4、经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某某街道印发的相关文件应认定为是经某某经济开发区批准的行为,李某养殖场在禁养区范围内,已经按照要求关闭,养殖场处于闲置状态,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的职责。
5、某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关于李某户养殖场房屋及设备等补偿的通知》。
6、李某对养殖场补偿通知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


案件来源:

合复决(2019)132号


复议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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