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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二者的保护范围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则不能机械的对二者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别性解释。
然而语言文字本身存在一词多义,也可能存在多词同义的情形。加之申请人在撰写技巧、主观认识等方面的偏差,对于同一技术方案,有可能使用不同的技术术语,以不同的表述方式进行限定,从而出现不同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机械的进行区别解释,无疑是有悖于客观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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