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广州律师>天河区律师>郭威律师>律师文集

工作地点约定全国,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地点,员工能否拒绝?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09-18 15:00  浏览量:497

工作地点约定全国,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地点,员工能否拒绝?


关于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地点对当事人影响非常大,发展前途,家庭生活等等。因此,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范围为全国,可不可以?有争议的。严格来说,约定为全国范围是约定不明的,因为具体履行的地点一定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


但是不排除有的工作就是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货运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他们的工作没有办法固定,因此约定为全国范围,似乎也没有问题,具体以客观情况为准,既不要过多限制,也不要放任不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实际上有两个法律问题,或者说法律争议:一是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动工作地点,这个效力的评判。二是用人单位有没有单方的调岗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范围。一般实务中认为是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二是如果工作地点在实际履行中固定了,可以认定为实际履行变更了。当然,对于工作地点本来是不固定的,要全国范围跑的,比如野外作业,建筑公司全国承接工程的,这类不宜认定为一个地方就是固定的工作地点。


关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的调岗自主权。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指挥监督权,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对价。所以,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拥有对劳动者的安排权力,这个权力自然也包括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法又对劳动者特殊保护,虽然说劳动关系是一个动态履行过程,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在劳资方面还是有个基本的平衡,实务中发展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学说,即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没有打击报复,不利有补偿,没有降薪,不具有侮辱性等。广东高院就有明确的相关座谈会纪要予以明确。


所以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调岗,劳动者不得拒绝,拒绝则为严重违章。如果是按合同约定的调岗,该合同条款是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无效。如果不是特殊的无法固定工作地点的岗位,实际履行中的工作地点是较为明确的,单位调岗则是违反实际履行的规则,调岗不具有合法与合理性,劳动者可以拒绝。

以上内容由郭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威律师咨询。

郭威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88-2517-2041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2:3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