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欣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婚内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签?
来源:李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9
浏览量:1732

夫妻“婚内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签?

                                                                                        作者:李明欣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于这样一项规定有关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条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以违反此条款而起诉离婚的,不具有可诉性,会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但是,伴随着法治环境的完善和人们对婚姻精神层面质量需求提高的趋势,在离婚率高企的今天,夫妻间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也越来越常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将单纯的、内容范围不特定的道德义务转为了具体的协议义务,即在婚后经平等协商,为强化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和对家庭的道德感、责任感而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者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自愿赠与婚前个人财产给对方等违约行为责任承担方式。

那么,这样的“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对哪些行为忠诚?违反忠诚义务的违约后果是什么?法律是否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干涉?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虽然,在婚姻法层面,并未对“婚内忠诚协议”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束,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忠诚协议”的裁判态度具有从比较保守的“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内义务不受协议调整”,逐渐转变为“道德义务也可转化为协议义务”的开明态度趋势。

诚然,婚姻的幸福和安全无法完全用各类协议进行保障,但法律更应尊重人性的选择,换个角度,签署“婚内忠诚协议”,何尝不是对夫妻忠诚义务和婚姻质量高度重视的体现?

那么,如何在法律限度内签署一份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的“婚内忠诚协议”?本文将从实务裁判角度进行解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典型案例1:如出现约定的违反忠诚义务行为,约定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20129某与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被证明发生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不忠诚感情的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所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将归无过错方所有后李某起诉王某离婚,举证证明王某存在婚外情行为,而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所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李某、王某之间的“婚内忠诚协议”所约定的违约后果,并不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以离婚为条件,其法律后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后续,我们将会进行单独的分析与建议。

典型案例2: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方存在出轨行为,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如发生婚内出轨行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3812赵某与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1011日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1月3双方签署了协议”,约定:“如刘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所有财产归某所有,并且赔偿十万元整。

 赵某于2016年7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但法院查明刘离婚诉讼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存在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后法院综合各类证据情况判决准予离婚。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后,赵某以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行为并依据双方的“协议”诉请赔偿50万元。刘某辩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

法院认为,某在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离婚诉讼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赵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被告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该情形下,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由于刘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对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并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情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综合上述典型案例,作为律师,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帮助大家有效防范“婚内忠诚协议”签署及适用中的法律风险。

1. “婚内忠诚协议的生效前提必须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协议可能存在无效风险。

2. “婚内忠诚协议的签约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有过错的一方,且不能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比如“第三者”,“宾馆”,甚至过错方的其他家庭成员等。

3.“婚内忠诚协议往往设定严苛的财产处罚,比如“净身出户条款,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作出裁判。

   4.婚内忠诚协议”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建议“婚内忠诚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以离婚为条件,不限定出轨必须离婚,以防止过错方存在反悔空间。 

5.“婚内忠诚协议”中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内容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法院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综上,“婚内忠诚协议”的出现,符合现实需求,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约定,我们也呼吁国家立法机关能尽快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完善有关规定,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李明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明欣律师咨询。
李明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6好评数7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院海淀文教园C座4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欣
  • 执业律所:
    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院海淀文教园C座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