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欣律师亲办案例
违背“企业文化”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来源:李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9
浏览量:1084

案情简介:

刘某20165月进入公司担任市场经理月薪30000元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二章企业文化及愿景中,明确规定员工应秉承诚信正直、不谋求个人私利的价值观,且在员工手册中第八章劳动纪律中进一步规定:以各种理由方式意图占有、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1612月公司举办最美家庭评选活动活动规则是:通过员工匿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其中,一等奖一人,奖金5000元。在此次活动中,某通过淘宝购物方式贿赂同事为其投票合计50张

活动计票过程中,甲公司接到举报投诉后发现了这一异常情况,并搜集调取了相关证据,决定拟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下达前,甲公司事先征询了工会的意见,并最终向刘某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某不服,2017年3甲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于是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为了获取奖金,采用礼物贿赂的手段拉取选票,属于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以各种理由方式意图占有、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对于这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甲公司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不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刘某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李明欣律师解析:

企业文化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它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企业制度等,其中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一般情况下,“企业文化”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对劳动者的行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和实质性影响力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文化以规章制度作为载体,且具有明确的行为指引规范作用和惩罚措施,那么“企业文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1. “企业文化”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必须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款,而不是指单纯违反企业文化。

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将原本抽象、无形的精神指导思想转化成为了具有强

制约束力的内部规章制度,且规定了明确的违规后果。相反,如果甲公司单纯以违反企业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缺少合法依据的,属于违法解除。

2. “企业文化”在转化成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公司应做到内容合法、合理,制定和发布过程程序合法合规。企业文化本身的内容,法律并不限定,但如果准备转化成规章制度,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效性的要求,否则,相应的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就是内容合法,制定过程程序合法。过于严苛、严重违法的条款属于实质性违法,涉及员工利益的条款不征询员工意见或者不公示,属于程序性违法。

综上,企业文化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具体的客观条件作出准确判断。




以上内容由李明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明欣律师咨询。
李明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6好评数7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院海淀文教园C座4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欣
  • 执业律所:
    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院海淀文教园C座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