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欣律师亲办案例
细节决定成败:管理法律风险就是创造价值
来源:李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浏览量:717

                                      细节决定成败:管理法律风险就是创造价值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在执业生涯中,我深刻感受到一个道理,那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不仅决定于日常生活中诸多事务的成效,也决定了一个人、一个企业面对法律风险威胁时,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的高低。

为什么有的人、有的企业总是麻烦缠身,官司不断?是他们运气不好,还是被强者宰割?经过我的观察和实际经验,他们身上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既不懂法律,又不尊重法律,甚至极度蔑视法律。

他们喜欢任意而为,不屑于谨小慎微地去思考法律的底线;他们最关心的是现实利益,认为过度关注法律会束手束脚,如果有人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空隙实现超常规利益,哪怕是任意歪曲法律,对他们来说也是极好的。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他们不愿意去想,即便必须处理,却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律师或法官。此时,相信法律似乎成为了他们有利可图的信仰,如不能如愿,就是司法不公,律师能力低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的人,有的企业,对风险比较敏感,也许是出于直觉,也许是出于自身的不足,在面对某些事情时,他们更愿意事先去咨询专业人士答疑解惑,必要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委托专业人士去处理,且对专业人士始终给予足够的信任。其结果是,虽然投入了一定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但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能充分地识别和管理法律风险,不会因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而遭受重大的损失。

律师恰恰就是是能起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的充满法律智慧的专业人士。不止一次,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我都会产生扼腕叹息之感。我会假设,如果当初他们关注了细节,敬畏了法律,相信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命运能很大程度可掌握在自己手中。

在此,我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充分说明细节是如何决定成败的,管理法律风险是如何创造价值的。

案例1:离职人员越权接受退货,公司胜诉也难以挽回损失

2013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45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乙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20163月,甲公司因该销售合同长期未回款而再次联系乙公司时,被告知,因产品不匹配项目需求且存在质量问题,20163月,已联系甲公司业务员某退货,并提供了一份由某签字的《退货签收单》。但是,某已于20161月离职。

乙公司表示愿意联系某退货,但甲方公司考虑到止损的最大化,于是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庭审中,乙公司表示货物已退,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已解除,但不能举证证明退货签收单人员为甲公司工作人员或者获得了甲公司的授权,也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乙公司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甲公司虽然胜诉,但因乙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至今为止未执行回任何款项。另外,追究某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尤其是刑事责任,更是难以启动。

本案中,甲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首先,对于初次合作的代理商,给予特价优惠,且不按合同规定,在乙方未支付50%预付款的情况下,发送全部货物;其他,销售人员刘某离职时,未集中解决其名下应收账款问题,且合同原件只有在离职时才由刘某交回公司;再次,销售人员刘某离职时,未及时告知其经办签约的所有客户单位刘某已离职的事实,为刘某冒用身份制造了可乘之机。  

就这样,在一步步的陷阱中,甲公司浑然不觉,最终有苦难言,自食其果。

案例2:消级的不作为所引发的损失责任自负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日常办公,因经营调整,甲公司需要提前退租。但是,甲公司在腾空承租房间物品且未办理完退房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只是将房屋钥匙邮寄给了乙公司,然后就等待乙公司退还押金及未使用完毕的预付租金。此后,乙公司也未主动联系甲公司办理交接事宜,直至在租期届满前约一周收到了甲公司的起诉状,在诉状中,甲公司主张退还押金及全部未使用完毕的租金。

庭审中,甲公司主张已实际腾房且交付房屋钥匙,视为已办理完毕交接手续,而乙公司主张依据《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及未使用的预付租金的条件是清点完毕房屋物品且签署交接文件后的10个工作内,如果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承租方无权要求退还押金及未使用的预付租金。

审理查明,《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一方提前解约的期限和违约责任。法院最终认为,在甲公司已实际搬离承租房屋并退还房屋钥匙的情况下,甲公司、乙公司均未采取积极措施联系对方办理正式的房屋交接手续。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判令乙公司退还未使用完毕的剩余租金,驳回甲公司索要押金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且消极不作为。尤其是出租方,更有贪便宜的心里,以为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退还条件对自己完全有利就消极应对此事了。

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约后的一举一动都受合同条款制约,不仅包含主要合同义务,也包含附随义务。如果当时,任何一方能在签署合同时、退租发生时咨询律师寻求法律风险防范方案,为后续诉讼风险进行非诉讼手段的证据固定工作,何至于两败俱伤的局面?

案例3:买方迟迟不验收,还能索回合同余款吗?

20145月,华华公司与新新公司签署《供货及系统集成合同》,合同费用总计200万元。

付款条件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华华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完成部署并通过部测试后五日内,华华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终验完成后,华华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新新公司设备通过验收并稳定运行个月之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

合同未约定验收期限现新新公司仅收到首付款且已完成部署,但因华华公司始终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新新公司欲追索全部合同余款140万元,但此时已距签约时间长达近三年的时间,且并没有保留催验、催款的任何证据

经办律师认真分析诉讼风险:首先,必须马上解决诉讼时效即将过期的巨大风险;其次,作为卖方的新新公司若想实现成功索款,必须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且催促验收也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因此,本案的关键前期诉讼准备策略就是:新新公司委托律师先对华华公司发《律师函》,主要内容就是催促对货物进行验收以及回款,此举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以及固定催验、催收证据的作用。发函后,华华公司依然无动于衷,这正是我们想要的效果。

最后,在做好前期的证据补强及整理之后,新新公司起诉华华公司,成功获得法院支持,收回合同余款。

本案的最大法律智慧就在于,以合同约定及履约实施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冷静分析证据优势与劣势,找到关键突破口,及时补强证据,形成完美的证据链条,掌握诉讼过程主动性。

虽然结局理想,可作为律师我不禁想追问:为什么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催验、催款证据?为什么公司没有及时咨询律师早日采取行动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止损?只有一个原因,就是销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货物的交付、验收、催款等管理环节缺少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手段,且没有充分意识到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法律智慧作用。

上述典型案例告诉我们,法律风险并不是洪水猛兽,法律风险管理不是指单纯和消极的应对可能引发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事件,从积极意义角度来看,管理法律风险是为了更好的创造价值。

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来说,应正确认识自己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无论是保护权利,还是对其他人担负责任,应以法律为根本出发点,不逾越法律的红线,在法律的限度内,充分创造价值,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即运用法律智慧,于运筹帷幄之中,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未雨绸缪,最终帮助当事人收获最务实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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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欣
  • 执业律所:
    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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