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我们常关注的一个点是,一旦没有明确为一般保证,则视同为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如果是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至于保证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按照我国新实行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保证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规定,即为三年。关于时效的起算,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