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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了,用人单位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19-07-18  浏览量:124

2019年7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笔者将对十大典型案例反映出的劳动用工问题逐一作出分析,分析不限于案例本身的问题,重点分析案例引申出的实务问题。

今天分析第八个案例——主张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主观过错为前提。

 

【案 例】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00年10月入职南京某营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15711日止。

2012年108日,营销公司免去周某销售部经理职务,通知周某停止一切市场相关工作,配合进行清查。20121026日,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周某邮寄《员工清账通知》,通知其领取工资。

2012年1120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就周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决定立案。2013225日,周某被刑事拘留。营销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201211月至20132月期间的工资。201344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对周某执行取保候审。

2013年75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营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86日,仲裁委以该案仲裁请求与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有关联为由中止审理。20149月,周某撤回仲裁申请。2014916日,周某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营销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和不缴纳社保,周某主张营销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从而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故劳动者的维权应当理性,不能滥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假借被迫辞职之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其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

 

【分 析】

很多用人单位对于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清楚,无意中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额外用工成本的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中也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分类总结如下: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以下第(2)至(4)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5)至(8)种是属于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工作中要避免发生这些错误,否则就是额外支出的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除最后一项外,不存在过错的问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就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一样,是固定的用工成本。

以上内容由汪正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汪正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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