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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和证明尺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07-12 23:12  浏览量:283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法来源的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使用者、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对于主观条件需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证明其不知道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者需要被诉侵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应当由使用者销售者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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