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张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407

作为劳动者,我们在入职时常需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相关入职信息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如填写基本身份信息、提供离职证明、填写入职承诺书等。有些劳动者可能存在难言之隐,为此准备了相关不真实材料。那么,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资料,欺诈用人单位,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面对欺诈,无论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抑或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均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至于欺诈的认定,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均未作出明确定义,根据法的渊源,劳动法源于民法,因此在实务中民法中关于欺诈的定义适用于劳动法。即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当然,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并不当然构成欺诈,在实务中应重点确认劳动者入职时存在虚假情况,并主张该虚假情况导致足以影响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内容由张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群律师咨询。
张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5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北区21B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群
  • 执业律所: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北区21B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