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协议,放弃购买了,到底能否主张定金返还?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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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也签了认购协议,确系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放弃购买了,到底能否主张定金返还?


周末加班,竟然也能遇到当事人到律所上门咨询,刚接待的阿姨即遇到到了这个问题。


阿姨家住西安,被家门口的房产中介带至烟台招远市一房产项目处,听了置业顾问现场介绍,阿姨当即动心、刷卡支付138000元,签订认购书,对该款项认购书中明确为定金。


但刷卡第二天,阿姨即感身体不适,上吐下泻,后入院治疗,在医院折腾好久阿姨得到最终结论是此处气候对于其体质是不适应的,加之之前即有心脏病,阿姨最后的决定只能是放弃购买,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回复是可以但需走流程,但走了三个月之久仍无结果,早上与置业顾问协商谈崩,便着急来咨询。


对于此情况,要是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内容,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张退还定金似乎依据不足;但是认为对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从立法目的出发往深再进一步分析,应有探讨的余地。


查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内容,其中有: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


该解答中的“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本意即为在不能分清过错方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即对于买受人主张返还定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因此,前述情形中,阿姨主张返还定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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