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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评惠州首例景区自行车撞人身亡案

作者:欧阳俊胜  更新时间 : 2019-03-26  浏览量:1156

原标题《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评惠州首例景区自行车撞人身亡案》

      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首例惠州市红花湖自行车骑乘人撞人致人死亡事件,由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欧阳俊胜律师、那利鹏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85.91万元,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26967.5元!胜诉率超过96%。

       2015年3月22日18时许,在惠州市XXX景区从里往红花湖路方向至红花湖出入口下坡处中段路段时,原告女儿李X仪被被告一杨X花、被告二周X玲共同骑乘的在被告三邱X斌处租来的两轮三座自行车撞倒,经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这是红花湖首例行人被自行车撞倒后伤重不治身亡的事故。双人自行车驾驶员杨X花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而本次民事诉讼中原告却状告了五名被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系自行车骑乘人,第三被告系事故自行车出租人,第四被告系惠州市XX工程总公司,第五被告系惠州市XXX景区管理中心。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共向原告赔偿826967元。

       惠州市红花湖绿道开放以来,已经发生过多起严重事故。因惠州红花湖入口处陡坡长约二百米,坡度大约有三四十度,还有一个S形拐弯,坡下还直接与红花湖路T形相交,因此,稍有不慎则会发生事故,在此,各位游客应多加小心!

       通常而言“一人做事一人当”,负刑责人员为自行车骑乘人员杨X花一人,为何本案原告要状告五被告,而法院也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本案代理律师欧阳俊胜、那利鹏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是相当清楚的,适用法律也非常正确,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首先,第一被告杨X花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经惠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本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413483.75元有理有据。

       其次,第二被告周X玲作为共同骑行人,双方在下坡路段对是否骑行进行了沟通,表示“其急着回惠东”,在一定程度上对第一被告的涉案行为起到促使作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165393.5元合法有据。

        第三,第三被告将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出租给第一被告杨X花,经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司法鉴定,该车在事故前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因此,对本案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165393.5元是合适的。

       第四,第四被告惠州市XX工程总公司在施工路段的施工范围上采用水马、石墩交错排放搭设临时围墙,在现场未指派专人进行道路指挥,对涉案交通事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41348.37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惠州市XXX景区管理中心,作为XXX景区的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设置相应安检,并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上骑行的2人以上自行车进行劝阻及进行必要的引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应一定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41348.37元也是合法有据。
       最后,鉴于本案伤害事故的严重性,在此提醒大家:现在暑假将至,XXX景区的学生游客将大幅增加,去红花湖骑行的游客,无论是年轻学子还是社会人士,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在下坡路段一定要确保安全!同时,也希望相关车辆出租、景区管理部门以此案为鉴,加强安全保障,让惠州的XXX景区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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