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郑州律师>金水区律师>朱明胜律师>律师文集

警告函对销售商主观过错的证明作用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02-15 21:13  浏览量:357

专利侵权不以过错为侵权要件,如果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就合法来源抗辩时,专利权人说明已经向销售商发出了明确记载有专利劝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及联系人等信息的警告函,且销售商已经收到该警告函的情况,原则上可以推定销售商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以上内容由朱明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明胜律师咨询。

朱明胜
朱明胜·主办律师 河南-郑州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咨询电话:136-7499-1192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朱明胜

朱明胜 主办律师

已认证

从业13年

136-7499-1192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