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出勤率不满90%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季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在试用期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即以其试用期单月出勤率低于90%,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季某申请了仲裁。
评述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便用人单位拿出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入职当月的出勤率确实不到90%,用人单位也存在2个问题,第一,员工手册规定“试用期内出勤率不低于90%”,否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并未对试用期内的单月出勤率做出规定;第二,劳动者出勤率低于90%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本案中,季某向单位申请休婚假且获得单位批准,此时婚假不应影响对试用期出勤率的统计。所以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应对方案
对于单位规定试用期出勤率不达标就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尽可能的考察入职员工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队精神,沟通能力等等,以便对其是否符合单位实际需要,作出合理判断。而劳动者试用期正常出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基本前提。所以原则上,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出勤率不达标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权利,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出勤率设置要合理;第二,劳动者未出勤,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法定年休假,婚假等假期,是劳动者的权利,如果休假,一般不应影响对试用期出勤率的统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