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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立?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8-09-23  浏览量:116

遗嘱在许多中国人的心里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谈到被继承人的生死,认为很忌讳,就随之会有一定的抵触心理,但事实上生前订立遗嘱能够有效的避免个人财产被继承时产生继承纠纷,也是确保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防止家庭成员之间内部出现纷争的一种有效方法。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谈到继承案件纠纷时说:“法律虽然规定了五种遗嘱的类型,但是有些当事人可能由于缺乏相关专业法律知识,造成了在遗嘱纠纷之诉中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的情况,所以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法律都规定了哪些遗嘱类型呢?立遗嘱时如何才能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呢?杨志峥律师对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回答。

1、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遗嘱包括五个类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杨志峥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一人立多份遗嘱的情况。其中以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出现争议或者纠纷的情形是最为常见,往往多数情形是在被继承人临终前紧急书写。那么由于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可能因为身体疾病原因或者精神意识模糊而导致所立遗嘱中签字与日常生活中签字出现很大的区别,从而导致家属成员之间对于遗嘱的真实效力出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立遗嘱时若想确保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可选择订立公证遗嘱。

2、如何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

杨志峥律师在代理有关遗嘱继承方面的案件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方面,因此立遗嘱时充分了解遗嘱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重要。同时,对于遗嘱中所列明遗产的范围要有明确的指向,不能侵犯第三方的权益,否则超出遗产范围,将他人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部分也同样写在了遗嘱当中,有可能导致超出的部分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导致部分遗嘱无效。必要时可选择咨询或者委托律师。

3、立遗嘱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选择订立遗嘱时,可以先咨询律师了解相关专业法律知识,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代书遗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能够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另外,因为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律师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见证人,一方面律师提供帮助能保证遗嘱的效力,另一方面律师能够有针对性为不同要求的当事人提供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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