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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做老人的监护人?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8-09-23  浏览量:167

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于某1诉于某2、于某3监护权纠纷

【基本案情】

于某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于某2、次子于某3、长女于某1。2009年2月于某某亡故,同年8月刘某因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现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刘某出院后一直由女儿于某1照顾。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于某某婚后共育有三位子女,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2、于某3。2009年于某某亡故,同年刘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其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于某1照料。原被告因刘某的监护权问题产生纠纷,刘某所在地居委会已无法为刘某指定监护人,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未果。由于原告于某1无工作且一直照料刘某生活,遂判决原告于某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担任其母刘某的监护人。

【诵盈律师点评】

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探讨的热门话题。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杨志峥律师提示,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一般会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对指定不服的可申请法院指定。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在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照料。杨志峥律师在代理的此类案件当中也遇到过因被监护人没有行为能力而无法正确合法、有效的处置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指定监护人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由监护申请人向法院进行监护申请。在法院进行指定之后,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防止被他人恶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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