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年近七旬老先生将分手十余年恋人诉至法院索要房产,究竟为哪般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量:75

案情:1949年出生的L先生在1993年与1963年出生的H女士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一直是同居生活,因双方认识之前都是有过一段婚姻生活,又有各自的子女,所以因各种原因并未登记结婚。同居伊始,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期间两人更是共同经营多种生意,卖过煤炭、开过饭店、客房......1996年,L先生为了生活稳定、方便,就购买了原来双方租赁的一套房屋用于生活。但是在两人同居生活将近10年后的2002年,因L先生在外行为不检点,导致H女士提出分手甚至有过自杀行为,当时L先生因自己出轨,写下了承诺书,表示将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补偿给H女士。但是时隔多年后,L先生生活状况拮据,反悔当初选择,想将该房屋要回,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查明,房屋是L先生在同居期间购买,由于历史原因仅有登记在H女士名下的土地证一份,因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多种生意,有共同的收入,且H女士在同居期间也对L先生生活多有照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该房屋应按L先生与H女士一般共有财产予以认定。H女士提供承诺书一份,主张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L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L先生否认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承诺书上原告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承诺书载明房屋归H女士所有,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思表示,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已经达成了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的一致协议。L先生虽否认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但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L先生主张其出具的承诺书是在H女士威逼下写的,其现在要求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L先生出具该承诺书的时间为2000年,现L先生要求对该协议予以撤销,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对L先生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审理中,H女士明确表示其自愿支付L先生一定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H女士所有,H女士支付L先生补偿款30000元。
法律提示:生活中也会有很多类似案例,自行承诺分配相关权益给他人后,甚至出具书面证明,事后又想反悔,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现代社会,倡导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审理法院:江苏昆山法院

以上内容由李永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永强律师咨询。
李永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7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强
  • 执业律所: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