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要求需约定清楚,房屋现状需查看清楚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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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L先生与父母居住在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因生活所需,决定在本区置换一套二室一厅,附带阳台的房屋,并设想将阳台改造为书房。2017年4月10日,某中介公司向L先生推荐业主C女士的房屋,并提供房产证及测绘图等资料给L先生查阅。L先生因工作繁忙让其父母看房。L先生父母看房后,对房屋价格、小区及周边环境等都比较满意,便于2017年4月13日与业主C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当日向该中介公司支付部分中介费10000元,剩余中介费10000元在收楼后支付。2017年8月30日,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手续后,L先生收房时发现阳台与客厅的隔墙已被打通,如要将阳台改造为书房会增加不小的费用。于是,L先生认为该中介公司未详细介绍该房屋的阳台状况,要求其司以剩余的中介费赔偿改造书房的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该中介公司愿意减免1000元中介费以作补偿,但L先生始终要求免除剩余的全额中介费。最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先生全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法院经审查,L先生委托其父母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该中介公司已向L先生提供房产证及测绘图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L先生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存在隐瞒房屋状况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L先生向该中介公司全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


法律分析:虽房屋没有独立阳台,与买家L先生预期不一致,但该中介公司已带其委托人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房产证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完成交易手续,有权依约收取中介费。而L先生要求该中介公司承担改造书房的差额费用,无据可依。《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负有带客实地看房以及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的义务。提示: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购房前,应对房屋进行仔细的实地考察,看清房屋的质量与结构,并将对房屋的要求完整的拟定在合同中,如本案的L先生可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需有独立阳台,如此在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或结构要求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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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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