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业主委托中介售房,买卖合同怎么 “签”需注意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8
浏览量:148

案情:F先生到中介公司委托售房,经纪人按F先生要求的条件填写了一份“房屋交易确认书(卖方)”,确认书写明:卖方承诺如有买方在三十日内同意以确认书所列条件交易,则交易成立,卖方不得撤销。F先生看过后觉得没问题,就签了名。
过了一段时间,经纪人打电话给F先生,说有人同意成交,而且交易价格要高于委托售房价格,要求增加中介费,F先生不同意增加中介费,经纪人也未再与F先生联系。过了承诺书约定的三十天期限后,F先生另找中介公司委托将房屋售出。之后F先生接到经纪人所在的中介公司发来的函,称已促成交易,要求F先生支付,并附有买方同意以F先生委托售房最低价格成交的承诺书复印件,卖方签署承诺书的时间也在规定的三十天期限内。
F先生十分困惑,向专业房产律师咨询后,才知前面签署的确认书对自己很不利,是否成交完全由中介公司控制,如果有人购买,中介公司可以抬高价格增加中介费;如果没有人购买而F先生另行将房屋出售,中介公司可以虚构一个买家称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成交,要求F先生支付中介费。
确认书中被中介公司利用的漏洞是:一旦对方同意F先生的条件交易就成立,没有约定对方的同意函要送达给F先生,也没有约定在对方的同意函送达给F先生时交易才成立,所以交易成不成立F先生根本就无法知晓且无法控制,即使知道了手头也没有凭据;同时因为存在这一漏洞,确认书中规定的三十天期限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不管过多久,中介公司都可以说买方是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成交的。
法律分析:除了签约方同时当面签署合同并在签署完毕后立即将合同交付签约方的情形之外,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关于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
实践中以一方先签确认函或者一方先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因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发生争议的情况较多,有的未确定承诺的期限,有的未明确承诺或者合同的送达问题,使先签合同的一方或者发生确认函的一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极易引起纠纷。因此建议各方当事人最好同时在场当面签署合同,以避免纠纷的产生(注:本文内容来源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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