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约定卖方违约双倍赔定金,为何判决未支持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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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5月8日,L先生和X夫妇在BL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L先生购买X夫妇房屋,房屋总价款272万元,建筑面积176.37㎡。合同签订当日,L先生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网签价共计237万元于房管局做资金监管,剩余房款2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L先生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

合同签订当日,三方又签订定金收付协议约定:L先生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15万元,定金暂由BL中介公司保管,如L先生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并BL中介公司直付X夫妇。如X夫妇违约,则应向L先生双倍赔偿定金。上述价位包含地下车位一个和现有家具、家电。中介费由L先生承担。

合同及定金收付协议签订后,L先生向BL中介公司支付定金15万元,交付其保管。并向BL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1600元。后L先生与X夫妇联系办理资金监管,BL中介公司亦发函要求X夫妇办理,但X夫妇不予配合,后明确表示不愿意卖房。L先生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0万元,并要求X夫妇与BL中介公司共同赔偿居间服务费损失81600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BL中介公司退还L先生购房定金150000元,X夫妇承担连带责任;另X夫妇赔偿L先生购房损失81600元。

裁判思路:

一、《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签订后,L先生支付15万元定金及中介费81600元后,卖方X夫妇不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属单方违约行为,现L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应予支持;

二、对于要求X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0万元,因定金系由BL中介公司代收, X夫妇并未实际占有,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定金收付协议之约定,兼顾合理性,由BL中介公司退还L先生定金15万元为妥,但X夫妇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主张BL中介公司与X夫妇共同赔偿L先生居间服务费损失81600元,因L先生确实已支付中介费81600元,现L先生买房不成,形成损失,X夫妇又系单方违约,故X夫妇应赔偿L先生中介费损失81600元。BL中介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对《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签订后,L先生给付15万元的定性问题,虽然合同中表述为定金,但考虑到《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即此处定金确定不是签约定金性质;另一方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看,该定金应为已付购房款,而且还有此款项并非直接支付于X夫妇而是由BL中介公司代收这一事实情况,因此,期望法院直接依定金法则去支持双倍返还,可能性小。

对于合同中卖方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赔偿定金的内容,应被解释为违约金条款;如此,本案涉及问题即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能否同时支持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以看出,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弥补损失原则或填平原则,形象点说是即如果遭受损失形成一个坑的话,那么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理想结果是将此坑填平;如此分析,本案中作为守约方L先生,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仅列为一项请求而不对其性质作解释的话,鉴于15万元并非定金性质,自然无法按双倍返支持;但如将此安排为赔偿损失的一个约定的计算方法,能被支持的机率会大不相同,鉴于在诉讼中L先生并未能就其遭受损失提供更多证据支持,且对于双倍赔偿定金的主张依据并未阐释清晰,因此最终导致诉讼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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