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为缓解婆媳矛盾假离婚,不动产除名后还能否拿回房子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6
浏览量:197

→_→案情:Z女士和前夫M先生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看到M先生母亲单身一人,Z女士提议丈夫把婆婆接过来和他们一起住,一家老少能有个照应。但自从和婆婆住在一起后,婆媳矛盾不断,最后,丈夫提议为减少婆媳矛盾,两人假离婚,Z女士认可了。于是2017年1月,夫妻俩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保持着夫妻关系继续同住并生活。
据Z女士称,2017年3月,M先生母亲要买新房子,要求把M先生与Z女士共名的房子到银行按揭贷款给M先生母亲垫支首付款。M先生提出,由于两人已经办理离婚了,所以他们共名的房屋必须先对房产证上的Z女士除名,再以只有M先生名字的房产证帮M先生母亲做抵押贷款。接着M先生写了一张“承诺书”,承诺等他母亲把自己原来的房子以旧换新一买一卖,资金周转开后再返还Z女士和M先生房子的贷款,到时再加回Z女士的名字。
出于对M先生的信任,而且商量好2017年12月复婚,Z女士就同意了他们的提议,把房产证上的名字除去了。2017年11月,M先生母亲把房屋一买一卖的事处理好,即新房到手,旧房尾款已经到位,M先生却乘Z女士不备拿走承诺书,不认账,不复婚,房产证不加回Z女士名字。2018年1月,由于发生了口角,Z女士被M先生赶出原共有的房子。




→_→法律分析:关于房子的问题,房子除名后,客观上Z女士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是所有人,主观上又是自己同意除名,双方只能通过对质协调,假如男方不承认原有承诺,承诺书证据拿不到,从法律上来讲基本上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子已没有可能。特别提示:房产除名需谨慎。
因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产一旦除名,不管是买卖还是赠与,被除名的一方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本案中,Z女士如拿不出“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自己的名字,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涉案房产的所有人的话,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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