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买房的出名人私自售房,实际购房人该如何维权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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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律分析: Z先生以Z小姐的名义购买01号、02号房,法律性质是属于双方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委托协议,Z小姐是名义产权人,但Z先生才是实际购房人。现Z小姐私自将01号、02号房出卖,侵犯了Z先生的合法权益。但因为Z小姐作为出名人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又是以市场价格出卖,房子也办理了过户,购买01号房、02号房的第三人并不知道Z先生、Z小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购房者是善意的,可适用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的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可以取得所购01号、02号房屋的所有权,因此Z先生若直接主张Z小姐卖房行为无效,要求返还01号、02号房,有非常大的诉讼风险。
那么,Z小姐将两套房子出卖后另行购买03号房,Z先生是否可以直接主张03号房的产权呢?考虑到Z小姐购买03号房虽然款项来源是01、02号房售房款,但是以Z小姐自己的名义进行购买,且房子先登记在Z小姐名下后又登记在L先生名下,属于Z小姐、L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直接确认03号房为Z先生的房产并无充足依据。
但Z小姐将两套房出售后购买03号房,将本属于Z先生的财产转化为Z小姐、L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事实发生在Z小姐、L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两人在办理离婚时又将03号房产权变更至L先生名下,可见对于Z小姐实施侵害Z先生财产权的侵权行为,L先生是知情的且在全程配合Z小姐,二人存在恶意串通共同侵害Z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可行的诉讼策略是:基于Z小姐、L先生私自出售01、02号房的行为,Z先生可以对Z小姐、L先生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主张按照起诉时01、02号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在在判决生效后Z小姐、L先生没有还款能力,Z先生可以申请对03号房屋进行拍卖,所得到的拍卖款优先偿还所欠Z先生的债务,剩余款项再返还给Z小姐、L先生,为确保实现此思路,宜在起诉的同时对03号房做财产保全,以防止在诉讼过程中L先生对房屋进行出售或设定抵押,保障判决结果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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