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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原单位之间权属纠葛?
来源:李兆岭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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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在当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证社会资源流动的大环境下,人员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员工离职和入职也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之一,而且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实施依赖性导致与员工管理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这两方面的结合,使得员工离职很容易与原单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以下,专利天下就将员工与原单位之间可能产生的权属纠纷简单说明如下:

权属纠纷指相关人员与原任职单位之间就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纠纷

一般来讲,争议的知识产权包括两大类:

一是智力创造成果,体现为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保护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是著作权成果,包括文学作品,软件作品等等。

对于权属纠纷的处理,首先尊重意思自冶,即如果不违反国家强制法规和公共利益,相关人员与单位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约定为王)。

根据权利对象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对于著作权。

对于著作权,需要界定如下概念:

公民作品,即以公民为作者的创作作品。

职务作品又分为三种:

一般职务作品,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即除了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①]这一条件之外,还要满足(a)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②]创作,并(b)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法定职务作品,即除了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这一条件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

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上述各种作品权利划分如下:

第二、智力创造成果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④]、《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归属,首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

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同样,对于发明种类,首先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即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规定。

职务发明有四种:

1、在本单位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对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申请知识产权或者作为技术秘密或者公开的权利。

虽然笔者试图通过分解进行分析与说明,但由于各种方面是相互影响的,上述说明不免挂一漏万,现分享给大家,供大家讨论和参考,共同努力,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和实施。

【注释】:

[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④]《职务发明条例》第4条: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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