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创杰律师
郑创杰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0018-955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惠州律师 > 惠城区律师 > 郑创杰律师 > 律师文集

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成为证据?

作者:郑创杰  更新时间 : 2018-01-28  浏览量:896


在诉讼中,证据为王。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法院审判案件都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而证据作为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和定性裁量的关键,其有效性和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裁判机构(包括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否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因此,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产生或者保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目前微信聊天记录大量存在,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形式,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这是牵扯到无数法官、律师、仲裁员、当事人心情的一件事情。

 

本人现结合司法实践,给大家讲一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思考,以求自己在证据理论和实务上能得到更大的提升。

 

一、什么是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

 

和所有的证据一样,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也需要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在过去,通常的证据一般以书证和物证为主,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截图、语音等)作为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资料,因为极易因人为原因操作更改、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而发生改变,所以一直不被看好。

 

要想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合法的证据,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必须具备所有证据要具备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首先是真实性,其中的主体真实性就是一大问题,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网络实名制,除非是对方当事人自认,加之猫啊狗啊树啊花啊等都可能成为微信头像,所以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微信聊天主体的身份。因此,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是否系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加以证明,成为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一方当事人庭审活动中自认微信聊天主体为本人;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本人自拍照作为头像,且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高度一致;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机构(如公安机关、公证处)已经证明系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等;生效裁决文书已经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等。

 

其次是关联性,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

 

合法性更加重要,最高院明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囚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能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成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微信聊天中,语音应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如何收集微信聊天记录?

 

1、从内容来看,聊天记录文字的意思表示是明确清楚的,语音是清晰可分辨的。

 

2、从方法来看,可以采取收藏的方式,将文字或者语音保留下来,避免在进行文件自动清除时予以删除。

 

3、从连贯性来看,聊天记录文字内容从开始到结束应当是意思完整的,具有连续性和文字上的逻辑性,且尽量不要使用指代或者昵称,更不要使用可能存在歧义的语词。语音则应当完整的意思表示,且不要对其进行编辑和修改。实务中,许多人喜欢将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语言用U盘拷备下来,而将原始载体予以删除,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审判、仲裁机构很难认定。正确做法是,即使有U盘拷备,仍然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4、尽可能通过其他形式,比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面材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固定。

 

5、通过其他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等,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补正,使其成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孤证。

 

6、为了证明主体的真实性,建议可以通过备注方式,将当事人真实的手机号码予以添加。

 

三、哪些机构可以做微信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固化?

 

1、分布全国各地的公证处。可以申请公证处对通信一方为本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公证文书,包括提取的过程、内容等,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法律效力。但是,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2、版权协会。如深圳市版权协会就在开展此项业务,称之为“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其制作流程为:作为独立且具有权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体,依据权利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固化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录像或复制保存,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

 

在固化过程中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予以积极配合和提出要求,固化完成后出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附带证据光盘”,固化报告对取证过程、证据要素、时间信息、取证机构、取证人员、证据的验证等固化事项具有详尽的描述。

 

3、计算机行业协会。如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所,其业务范围就包括电子证据保全。

 

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需要我们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收集、调取、保全、固化,使其具有证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以上内容由郑创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创杰律师咨询。

郑创杰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手  机:135-0018-955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