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作者:郑创杰 更新时间 : 2018-01-28 浏览量:466
律 师 函
xx先生: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xx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方关于xx协议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表明:
xx年xx月xx日,委托人与贵方口头协商一致由贵方xx加工,由委托人支付加工的相关费用;同日,委托人即把xx交给贵方。xx年xx月xx日,委托人向贵方询问xx加工情况,遂发现xx在加工工厂的仓库丢失,后至xx派出所报警;为了弥补委托人xx模具的损失,贵方再次与委托任订立xx协议,贵方在xx协议中承诺xx,并且由贵方全额支付重做xx模具的费用。但协议订立之后,经委托人多次与贵方沟通,贵方均不予理会。因委托人急需把加工完毕的模具供应给客户,贵方又迟迟不能完成模具的加工,现委托人决定安排第三方进行模具重做以及加工的相关事宜,由贵方全额支付委托人重做模具的费用。
鉴于此,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所郑重函告如下:
1、希望贵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xx日内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并向委托人全额支付xx模具重做费用人民币 元;
2、如贵方对本函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函之日起xx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视为贵方对本函无异议并愿意按照本函内容承担相应的后果;
3、如贵方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本所将支持委托人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贵方除应履行相关义务外,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还应由贵方承担。因此,本所律师建议贵方尽快与委托人或本所取得联系并且履行相应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讼累和经济损失。请贵方对上述意见慎重予以考虑。
另:广东省企业信用征信中心已经开始从司法机关征集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开放的。我们相信贵方肯定和我们一样,也不希望这种有损贵方信用的事情发生。
顺祝
商祺!
特此函告!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郑创杰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