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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作者:郑创杰  更新时间 : 2018-01-27  浏览量:1064

申请人:XX,广东XX事务所律师,系xx涉嫌XX罪一案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XX看守所的涉嫌XX罪的犯罪嫌疑人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XX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于XX年XX月XX日因涉嫌XX罪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XX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证实犯罪嫌疑人XX达到XX罪追诉标准的客观证据严重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XX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侦查机关并未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直接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即使有个别违法行为人指证XX有犯罪事实,该证据也属于口头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我们认为,侦查机关没有确凿而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而充分”的要求。

二、即便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涉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又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XX系XX年XX月底开始到涉案XX工作,离案发时间仅一个多月,并未完全了解涉案XX是否提供性服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XX工作时间短、犯罪主观意识欠缺、主观恶性较小、且又系初犯,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并真诚悔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嫌疑人XX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故,特此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X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为感!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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