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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更注重保障投保人权益

作者:黄志强  更新时间 : 2012-02-02  浏览量:1188

2009-10-5 9:02:20   河源日报本报记者 王蔚

    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保险公司30日之内核定保险责任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被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部分产品或停售或升级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副总经理彭裕群告诉记者,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企业也需要有升级产品来弥补可能带来的风险。该公司借新《保险法》的实施对在售的产品进行了调查,部分产品将退出市场,原因是产品需要与新《保险法》对接。其余产品也将进行升级换代,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微调。变化最大的是目前市场销量最好的健康保险“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自从1999年上市以来这两款产品经过两次小修小补,一直没有大的变化,目前已不适合新的《保险法》,于10月1日退出保险市场。与新《保险法》对接的新产品在费率和责任方面都有变化,比如增加保险责任和疾病种类。与之相适应,产品的价格相应会有提高。

    河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黄小姐透露,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的分红型产品“盛世人生”也在10月1日停售。新上市的产品不仅会调高费率,还会实行“严进宽出”的政策。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前要做相关的全面体检。

新法实施前市民抢购老险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的业务员李女士说,最近购买“康宁终身”的客户增多了。今年30出头、家住市区广晟花园的李先生几个月前就打算买一份“康宁终身”,但是一直没有投保。前不久李女士又接到了他的电话,李先生会在十一之前购买即将停售的“康宁终身”。李女士说像李先生这样的客户有两三位。

    泰康人寿的业务员黄小姐说,十一前来询问 “盛事人生”等将停售险种的客户明显增多。其中大部分表示会考虑在停售前购买。为什么要选在这个时间段购买?“主要还是因为费率的变化,比如一份6年赔付10万元保额的‘盛事人生’,以前买,每年交七八千元。10月1日费率调整后,每年要多交一两千元。”黄小姐说。

    据彭裕群介绍,最近一段时间的业务增量很大,工作人员都在加班加点地处理购买老保险的保单。

产品升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新《保险法》最受关注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认为这项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不过这么一来,保险公司的操作程序、人工肯定会增加,必然会导致公司运营成本上升。”

    彭裕群认为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保险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业务员严格把好第一关;要求加强新单审核投保前调查;要求加快理赔速度等等。不仅如此,“不可抗辩条款”还使得道德风险增大,对业务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这些都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新法对投保人更有利

    有时业务员为了做保单,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病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公司理赔部门以投保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拒赔。黄志强说,类似的纠纷很多。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保障了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投保人的权益。

    原《保险法》条款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新法将“及时核定”改为“30天内作出核定”。此举规范了理赔环节,投保人能及时得到赔付。“有一宗保险纠纷拖了1年多就是这个原因,新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了,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核定,就是保险公司的过失,可以起诉。” 黄志强说。
(本报记者 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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