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完整商业租赁合同律师版(有利于出租方)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量:2496

商业租赁合同(出租方)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  合同目的描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承租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承租承租出租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主体描述

 1. 出租方:【        】是中国法人,在中国【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省【        】市【        】区【        】街【        】号。法人代表【        】董事长; 以及

 

 承租:【        】是中国法人,在中国【        】登记注册,其法地址在【        】。法人代表:【        】。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 “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 内非承租及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出租方指定为承租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入口、楼梯间、走廊、客货电梯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

 2. “租赁期限”系指自购物中心开业日起【        】个租约年的期间。

 3. “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计算租金依据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建筑面积(本合同附件【        】)。

 4. “年”应指租赁年度,自起租日生效日算起,每一个新的租赁年度应自前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的次日开始。

 5. “税”指税务机关所征收之营业税,为总营业额的5%。

 6. “营业净额”指承租在场地中经营【        】售出的总收入扣除营业税后5%收入。

 7. 本合同所称“营业额”均系指承租在该使用场地之【        】餐厅出售的食品、饮料之总收入, 但应扣除以下项目:

 1)任何已出售但因故退回餐厅的饮料、食品;

 2)为消除顾客投诉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食品、饮料;

 3)免费派发的任何奖品、赠券、员工用餐;

 4)非【        】饮料、食品的促销品;

 5)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算,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如该等费用未在当期缴纳且未在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则承租有权在费用实际缴款后的下期应付租金中予以一并扣除。

 8. 本合同中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免租期满之次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一租赁年度。

 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正常工作之日,即扣除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经政府调休后应正常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政府规定的固定和经调休的节假日之后的日历日。

 10. 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系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追偿赔偿而发生的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但不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

 11. 起租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开始日,租金计算的起始日。

 12. 开业:指承租按照其提交并经出租方和/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完成商铺装修(如须消防验收的,需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外观展示,对租赁场地的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外开门营业。

 13. 其他费用:指承租应支付给政府的各项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等)以及承租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出租方或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除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外的费用。

 14. 公用事业费:指商铺因经营需要使用公用设施如水、电、气(如有)、电话(如有)而产生的等费用。

 15.制度与规定:指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通告承租知晓的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管理规约等在内的与【        】项目(包括本合同项下商铺)使用、运营、管理、服务、收费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承租同意出租方及/或商场物业管理方有权根据【        】项目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        】项目制度规定为准。

 16. 装修押金: 指承租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的或者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用于装修保证的款项,以确保承租按照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装修。

 17. 免租装修期:自进场日起算的一定期间。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对外经营的(即承租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承租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商业广场内其他商家是否经营,但不包括按出租方要求进行试营业的情况),免租装修期截止至开业日的前一日。

 18. 水电费押金:指承租依据本合同向出租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承租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承租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仅作为承租按时交纳水电费的保证。

 19. 进场日:出租方移交、承租进入该房屋之日。双方应签署《进场确认书》确定进场日。为免疑问,《进场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

 20. 物业管理费:是指出租方或者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方为维护购物中心的正常运作,而对【        】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绿化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店铺内空调费,由承租按本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承担)等费用。

 21. 租赁保证金:指承租依据本合同向出租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承租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承租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仅作为承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22. 物业服务公司:接受出租方委托、对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商业广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就本合同而言,指【        】。

 23. 租金:指出租方将商铺出租给承租经营时,按约定金额向承租收取的款项。

 24. 商铺:指出租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提供的出租场地。该租赁场地并非具备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仅由出租方参考承租的需求及【        】项目的各项特性而向承租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

 25.不可抗力:出租方、承租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26. 【        】项目:是指由出租方在【        】市开发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        】街(路)【        】号,南临东临【        】街(路)【        】号,西临东临【        】街(路)【        】号,北临东临【        】街(路)【        】号。包括:大型商场(以下简称“购物中心”)、酒店、办公写字楼等。

 27. 交还期:本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或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7日。该期间内承租应当将该房屋按约定状态交还给出租方。

 28. 本合同:指出租方和承租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29. “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        】条(房屋租赁权以外的授权)的规定设置和安装的承租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30. 紧急状态: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关系到商业广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31. 转租:指承租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32. “[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        】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并且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出租方向承租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33. “设施”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

 34. “购物中心开业日” 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承租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

 35. “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承租开办和经营的【        】购物中心。

 

第四条  名称与位置

 1. 出租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位于中国【        】省【        】市【        】号【        】层总计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使用。房产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        】规划红线图及附件【        】房产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

 

 出租方同时将房产之附属通道、楼梯、设施等(如有的话,详见附件【        】)提供给承租使用。

 

第五条  面积、体积与偏差范围

 1. 上述建筑面积与最终测量面积存在误差的,以最终测量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租金、管理费以及其他费。

 2. 该商铺的承租实际面积约为【        】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租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承租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该商铺建筑面积含【        】项目公共部分区域等面积的分摊),按照房地产面积测绘规范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出租方、承租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房屋平面图等描述文件

 1. 商铺附属设备与设施:见附件【        】。

 2. (1)该房屋的公用和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车位、设备状况由出租方、承租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双方同意以该附件作为出租方向承租交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之一。

 (2)出租方同意承租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双方在附件【        】中另行约定。

 

第七条  租金额度与计算方式

 1.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承租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因承租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2. 租金计算的起始日以免租装修期届满的次日为准。

 3. 首个租赁年度固定租金为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4. 固定租金递增:固定租金递增率为【        】%,具体固定租金递增如下:(首年固定租金自起租日起计算,具体以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时间为准)

 (1)首个年度固定(不满12个日历月)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        】天装修免租期),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已剔除【        】天装修免租期租金;

 (2)第二个年固定度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        】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

 5. 营业额提成:当承租的月营业额收入达到【        】万元(含本数)以上时,承租按月营业额的【        】%计提提成租金支付出租方。

 6. 本合同的租金计收采取:  □固定租金方式   □营业额提成方式     □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请用“√”作选择)

 7. 租金本着先交纳后使用的原则。

 (1)采取固定方式计收租金的,承租按(□每月  □每三个月  □每六个月,请用“√”作选择)交纳租金。承租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首期租金¥【        】元(大写【        】元)。以后每期租金在前个租金期限届满30天前交纳。承租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采取营业额提成方式计收租金的,承租在每月开始5天前向出租方交纳额定租金¥【        】元(大写【        】元)。首月额定租金¥【        】元(大写【        】元)由承租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双方共同对承租的营业额进行核对,然后按本条2计算出承租当月应交纳的租金。如承租已交纳的租金大于应交纳租金,多出的部分直接计入下月承租交纳的固定租金;如承租已交纳的租金小于应交纳租金的,少于的部分承租应在3天内支付给出租方。承租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采取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方式计收租金的,承租按(□每月  □每三个月  □每六个月,请用“√”作选择)交纳固定租金。承租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缴纳首期固定租金¥【        】元(大写【        】元)。在固定租金交纳档期结束后5日内,双方共同对承租对应档期的营业额进行核对,然后按本条2约定计算出出租方的提成额。计算后承租应在3天内出租方交纳提成额。承租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8.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详细见附件【        】;

 第1-3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税后营业净额抽成【        】%;

 第4-6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税后营业净额抽成【        】%;

 第7-10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税后营业净额抽成【        】%;

 

第八条  税款的承担

 1.承租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并不包括承租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款。

 2.承租须负责支付该租赁期内承租所需缴付之所有政府税项。

 

第九条  物业与物业费

 1. 首月物业管理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商铺交付后的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25日前支付下月管理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承租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承租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物业管理费¥【        】元(大写【        】)。出租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以维持该购物中心之管理水准,但以不违反政府有关规定为限度。

 

第十条  公共事业费

 1. 商铺内使用水电费缴纳标准,按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2. 1.商铺内使用的水、电,由承租自费安表计量,每月末由双方共同抄表。承租按抄表数加5%的损耗向出租方交纳水电费。

 2.商铺内使用的水电,若承租未安表计量的,由出租方每月核定承租的交费额。承租在接到出租方的交纳水电费通知后5天内付清通知的交费金额。承租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则按交费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交纳的,出租方有权断水断电,直至承租交清拖欠的水电费及违约金后才恢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自行承担。

 3. 该商铺内若需要使用水、电、气、电话、光纤等的,承租须于起租日前向出租方申请开通各公用设施,并负责缴付相关之费用。

 

第十一条  其它各类费用

 1.承租同意接受、使用出租方所发行的VIP会员卡(折扣率为8.8折以内,其特殊产品系列另行约定)和各类优惠卡并承担相应的折扣金额。承租发行的贵宾卡所产生的折扣,由承租自行全额承担。

 2.承租须承担顾客使用信用卡结算而产生的手续费,依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付款与收款规则

 1. 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 出租方接受承租的租金,不得被视作出租方放弃其向承租追究承租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承租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3. 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从其向出租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4. 1.承租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存入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出租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出租方核实。出租方核实收妥承租交纳款项后,由收款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承租出具发票或收据。

 2.出租方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

 收款人名称:【        】

 人民币银行账号:【        】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收款账户,由出租方另行书面告知承租

 

第十三条  租期

 1. 免租装修期为进场日起算【        】日。

 免租装修期内,承租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承租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该房屋装修、通过出租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

 2. 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租赁期限包含装修免租期。

 

第十四条  房屋交付

 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暂定交付日),具体交付日期由出租方另行于暂定交付日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双方书面确认该交付日期,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承租应当按出租方通知交付日期的一周内接受交付。如通知内没有特殊载明,则交付地点为【        】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验收与交接

 1. 若承租原因,承租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出租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承租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该日起计算装修免租期。

 2. 1.承租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承租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

 2.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承租装修的,则承租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出租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     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第十六条  消防等行政手续

 1. 该商铺的消防设备如有任何损毁或缺陷,承租应即时通知出租方。

 2.承租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如法律、法规要求)等,出租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承担。承租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承租明确该商铺的用途,且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该商铺用途变更的报批(如有)和二次消防申报手续,所涉费用由承租自行承担,但出租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转租

 1.承租不得转让、抵押、分租、停止使用或转租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承租亦不得批准、容许任何安排及交易,致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占有、享有该商铺任何部分的权利,无论该第三者是否为此支付租金或其他代价。

 2.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

 3. 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对外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承租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4. 如经出租方事先同意,承租在该房屋采取转租、承包等合作方式,引入第三方经营的,承租对该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续租

 1.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应如期交还。承租如要求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前的三个月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2.承租允许出租方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前的【        】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察看该商铺,除非甲、乙双方已就续租该商铺达成一致。

 3. 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承租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

 1.承租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其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且无需针对该房屋具体转让事宜另行确认。

 

第二十条  装修

 1. 因承租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承租的其他行为,导致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租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方、物业服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承租在装修前,需向出租方支付装修保证金¥【        】元(大写:【        】元)。承租只有在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方案取得出租方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开始装修,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装修损失)由承租自行承担。装修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并由出租方确认没有造成损害的一个月后无息退还给承租。如承租因装修对该商铺或出租方造成损害,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承租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出租方损失的,承租还应另行支付不足部分。装修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方制定的装修管理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承租承租委托的施工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出租方的装修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承租承租委托的施工方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应补足。承租对该商铺的装修时不得影响购物中心内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3. 该商铺在装修前已存在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等相关工程设备系统的,承租在施工前过程中如涉及到对前述设备系统改造的,应事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施工平面图。经取得出租方同意后,由承租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协助承租相关工作,费用由承租承担。

 4.承租如对该商铺添加隔墙、拆除隔墙或对商铺内部结构改建时,事前须取得出租方许可和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的论证许可。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经论证同意添加或拆除隔墙或对商铺内结构改建时,承租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建或备案。报建后,承租应严格按照报建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施工情况。

 5.承租在装修免租期届满仍未能完成装修的,装修免租期不作顺延。从装修免租期届满的次日,承租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租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承租在装修免租期内提前完成装修开业的,则承租从开业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租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装修免租期共【        】天,自出租方交房之日开始计算,承租应进场装修。在装修免租期内,承租无须向出租方支付该商铺租金,但仍须向出租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免租期物业管理费为【        】元/平方米·月)、相关公用事业费和其他费用。本合同的装修免租期仅只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维修与其它修缮

 1. 1.租赁期内,承租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2.因承租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承租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出租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承担。

 3.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承租有对上列设施使用不当,未尽爱护义务或不符合商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承租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的,出租方将按承租当月日租金收取承租违约金,直至承租整改完毕。

 2. 无论承租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承租的疏忽,或因承租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承租必须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偿还因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返还验收

 1. 1.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商铺:

 (1)承租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并同意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向承租给予补偿(包括装修补偿),如因承租原因导致商铺内由出租方提供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承租应当赔偿出租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2)承租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且出租方不对承租作任何补偿(包括装修补偿)。

 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或应当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承租负担。

 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出租方或承租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承租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还该商铺。

 

第二十三条  金钱保证

 1.承租应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的租金、【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承租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质量与权利瑕疵担保

 1.承租经营商品须取得合法授权,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保证出租方不因承租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第二十五条  其它担保、保证

 1.承租应保证对其销售的商品拥有完整的权利,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利的侵害,凡有第三方诉讼追究此类侵权责任而引起纠纷或法律诉讼的,造成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全额承担,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经济赔偿。

 2.承租应将商品销售中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证件(商标注册证、品牌代理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卫生检测报告、报关资料等)报出租方备案。承租必须确保该等证件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

 3. 如该商铺经营餐饮的,承租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外,还建立日常卫生制度,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4.承租不得在该商铺内销售“三无”商品或伪劣、变质、失效、过期、淘汰、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它不正当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如有违反,经政府管理部门确认或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并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保密

 1.承租有义务对本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本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如采取书面形式,必须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若一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将被视为有效,任何一方按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或E-mail发送的文件或传真视为履行了传递文件的通知义务。如因合同中确定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有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出租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联系人:【        】

 

 承租:【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联系人:【        】

 2. 租赁期间承租地址或通讯方式如发生变化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否则视原地址或通讯方式有效。

 

第二十八条  房屋用途与营业

 1.承租应于本租赁合同列明的开业日正式对外营业(即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承租所经营的业务),且应在租赁期内维持该商铺于出租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不得中断、停止营业,如承租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时间连续达【        】 天以上,视为承租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

 2. 该商铺作为承租的【        】 品牌【        】 经营之用。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不得将该商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者改变经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项目。如承租擅自更改该商铺的用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纠正。承租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并对承租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因此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不得就该商铺的投入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

 

第二十九条  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 在出租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承租拖欠租金,应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承租收取所拖欠租金之【        】%的滞纳金。

 2. 出租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出租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第三十条  特殊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承租应按本租赁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承租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承租逾期满一周仍未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出租方有权暂停煤气、水、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及或要求物业管理部门暂停对该商铺提供服务,直至承租付清所拖欠的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叁拾(30)天仍未交纳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对承租交纳租赁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对承租拖欠的费用和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承租追偿,出租方也可以留置该商铺内的承租物品处置价格款进行冲抵,因处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承担。

 2. 若承租原因,承租超过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承租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

 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任何一方不向对方承担赔偿。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双方损失的,各自应承担自己的损失。

 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火灾、爆炸、罢工或其它无法预料、无法防止、无法控制的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为合同期限。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 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应通过出租方、承租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合同方可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经有关机构备案(如需要)后立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 出租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承租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出租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并构成出租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出租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商铺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2. 合同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本合同终止:

 1.出租方或承租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除本合同约定出租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外,承租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承租违反本合同第【        】条规定擅自改变经营品牌种类,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承租违反本合同第【        】条规定擅自更改已获出租方审批图纸进行装修,经出租方第一次通知整改仍不符合合同要求;

 (3)承租违反本合同第【        】条规定的价格管理存在价格欺诈被当地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在两次以上的;

 (4)承租违反本合同第【        】条规定销售三无产品、假冒商品或侵权商品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被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侵权的;

 (5)承租违反出租方的购物中心管理制度规定,在接到出租方的书面警告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

 (6)承租在本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分租给第三方或用其它手段与第三方共同经营时。

 (7)承租在本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丧失本租赁合同规定的经营品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承租擅自更改或变更经营品牌时。

 (8)当承租陷入信用不稳定或支付停止状态时;当承租或第三方声明承租关、停、并、转时;或当承租由于债务或财产被查封,受到临时处分或声明拍卖财产时。

 (9)承租发生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时,或承租被吊销营业执照处分时。

 (10)承租或其代理人严重损害出租方名誉、信用时。

 (11)承租逾期叁拾天不支付本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项费用时。

 (12)承租在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时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连续三天不营业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五天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营业的。

 (13)承租在租赁合同期内累计三次未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复数文件和语言

 1.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本合同一式八份,出租方持六份,承租持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合同解释

 1. 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 出租方、承租双方在履行本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提交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1. 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的同意(承租在此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方应告知承租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本合同项下出租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签署信息

 1. 出租方:【        】                     承租:【        】

 地址:【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日期:【        】                       日期:【        】

 2.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        】市【        】区/镇签订。

 

 

签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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