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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定不能收押金吗?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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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取财物。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取财物。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取定金保证金(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公厅经贸委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取的。

 

 综合以上,企业对员工取押金应当先建立劳动关系,避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取押金。取押金时不得强迫员工缴纳,且最好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予以确认员工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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