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两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管辖?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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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甲公司为新单位(坐标广州),乙公司为原单位(坐标西安),丙为自然人。甲丙三方签订飞行员流动协议。我方为乙方。
争议管辖机构约定为:“原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怎么改,才能对乙公司有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西安仲裁委”,但甲乙双方之间并非劳动争议,不适用该种情形。可改为“乙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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