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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湖北武汉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认定与给付标准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量:3554

<h1 style="font-size:24px;text-align:center;color:#333333;font-family:宋体, 'Lucida Grande', Verdana, Lucida,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background-color:#FFFFFF;"> 2017最新湖北武汉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认定与给付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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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不能令当事人服判息诉。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法医学鉴定多年的法官,根据医学知识,结合审判实践。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

在哪些情况下,受害人需要额外增加营养?法官并不具备医学知识,对受害人伤后或器官功能障碍后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不可能从医学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但如果掌握一些常见的需要额外增加营养的伤情和伤残情况,自由裁量时就能到心中有数,再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及质证意见,就能比较准确作出认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供法官审理时参考:

一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二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四其它原因致消化吸功能障碍者;

五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六较大面积烧伤者。

营养费的认定必需要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如何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呢?法官应从形式上内容上进行审查,侧重于形式上审查。

一是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二是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它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对这类形式营养证明的采信要慎重。

三是医疗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对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由于医学知识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对营养证明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太现实,但可以根据上述所列的一些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法官还要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应予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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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1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2根据我国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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