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家庭妇女在离婚时能多分财产吗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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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岳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入。

裁判结果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与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作为庭妇女,对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庭带来直接经济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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