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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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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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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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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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