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村小组用土地和公司合伙建房出租,属于合作开发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量:263

:我村小组1997年的时候与一贸易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我村小组出地,对方公司出资修建商铺出租,我村小组固定收取租金,不承担其他风险。请问这份合同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呢?

律师解答:属于租赁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法律特征,即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其中共担风险应作为合作行为的必要条件。你说的情况,从形式上看,虽然《合作开发合同》名称及内容均冠以为合作,但从其内容及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全面审查,其合同的实质及双方的基本目的是你村小组将案涉土地出租给贸易公司,并从贸易公司获得固定的租金收益,而你村小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因此,合同约定不具有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所签合同名为合作实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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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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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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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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