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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及问题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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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

实践中共有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中涉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一般程序

通过查阅近年来我院涉及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发现在执行涉及共有财产时,其程序一般是:

1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需执行共有财产的,先由执行人员整体查封该共有财产,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于指定日期到法庭,书面通知中明确其他共有人不到庭的后果。对于经法院通知其他共有人而不到庭者,法院则视为其他共有人同意执行法院处理该共有物或同意法院处理被执行人在该共有物中的份额。

2其他共有人到庭后,执行人员制作执行问笔录。内容包括核实该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情况告知各共有人法院处理该共有财产的原因,并告知各共有人如认为执行法院这样处理妨害了他共有人的所有权益,可提起执行异议等。

3确定被执行人在该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一般情况下,确定被执行人在该共有财产中所占的比例,然后作出民事裁定书,为保证他共有人的救济,再赋予其他共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4整体拍卖该共有财产或作以物抵债。在执行涉及共有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均以共有财产不宜分割或分割后将影响其使用价值为由,而对该共有财产整体处理。

(二)实践中对共有财产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对共有财产可否执行如何执行均未作详细规定,集中表现如下几方面:一是共有财产中有被执行人的份额,应予以执行,但在执行中如何界定被执行人份额及其范围;二是共有财产执行时是先分割共有物再执行还是先整体处理共有物后再分割;三是执行共有财产是否有条件限制;四是涉共有财产的执行中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2通知其他共有人到庭的难度较大。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挠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之一,而在涉及共有财产案件的执行中,通知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到庭则又成了另一难题。当前在执行共有财产时普遍感到法律依据缺乏,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在衡量共有财产可否执行的标准之一是其他共有人无异议,或者说在执行该共有财产前有无告知其他共有人要执行该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为此,在执行共有财产前要将他共有人通知到庭。但是,由于其他共有人一般与被执行人关系较为紧密,因而难免在被执行人的教唆之下,故意避而不到庭,而其他共有人又不是本案的执行当事人,法院一时无法使用强制措施,致使执行案件被长期耽搁。

3共有财产的变现难度大。共有财产的变现难度较大,尤其是共有财产的价值较大时,共有财产的变现更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共有财产是数人共有某一财产,且又关系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而在强制执行中,常遇到其他共有人对抗执行的情况。除此之外,通过外界力量干预执行,从而给执行设置障碍,也是被执行人及他共有人常用的对抗执行的方式之一。

4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是先分割后执行还是先执行后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执行实践中,对共有财产是先整体执行后再进行财产分割,还是先由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再执行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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