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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2017年最新: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如何维权?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2
浏览量:215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

(一)产品质量责任(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1.指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3.责任主体:销售者。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诉讼时效:一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1.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例外(《侵权法》第46条)

(3)销售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

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三人过错致害(《侵权法》):仍然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不能对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时效为二年;除斥期间为十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展销期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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