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专业律师]2017年最新关于婚内出轨及“净身出户”问题
“净身出户”并非一个法律术语。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配偶“净身出户”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是关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净身出户”的直接规定。
据此,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成为无过错方要求有过错方“净身出户”的依据。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因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或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并不等同于“净身出户”,前者指的是在财产均分的大前提下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使得财产分割偏向于无过错一方,要达到后者,即“净身出户”的程度,显然是不够的。
另外,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反映的是无过错方的要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净身出户”的直接规定,如此说来,过错一方的“犯错成本”与代价相适应,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赔偿,但没有请求法院剥夺对方全部财产,即没有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权利。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夫妻之间针对忠实义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这还仅仅是存在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净身出户”获得法院支持的条件比较严格。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让““净身出户”的约定尽可能的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确保双方在签订协议或一方签署保证书时是出于自愿。如果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则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一方签署的保证书必须合法有效,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再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已经实际发生。
《婚姻法》第46条仅仅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无关于“净身出户”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