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招投标中标人退出的法律规定整理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2
浏览量:1782

2017年武汉专业律师整理:招投标中标人退出的法律规定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禁止性行为。


3200181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