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玲律师亲办案例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杨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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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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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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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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