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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来源:刘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量:87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XX分公司近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员工必须清零“工龄”,并协议10年届满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如何解除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无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双方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 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劳动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法,从而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简单的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一般来说,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永远不会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金,一般都不原签无固定期的,宁愿一年一年的续签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如何解除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无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双方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劳动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法,从而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如何解除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无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双方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劳动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法,从而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如何解除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无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劳动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双方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劳动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法,从而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他们这是霸王条款。到劳动署告他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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