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莉娟律师亲办案例
公房是否可以继承?
来源:彭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量:412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以上内容由彭莉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莉娟律师咨询。
彭莉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57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汇智大厦30楼3005室。地铁徐家汇站1号出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莉娟
  • 执业律所:
    上海申渝律所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汇智大厦30楼3005室。地铁徐家汇站1号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