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启栋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实行“做一休一”制,单位也应支付主张加班费
来源:胡启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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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秦某某于201091日进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从事后勤岗位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秦某某实行做一休一轮班制,为上午800分至23时整。工作至20125月,由于该餐饮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秦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自入职以来,单位也一直没有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故秦某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加班费。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秦某某无奈诉至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表示,愿意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认为秦某某是后勤,上班时间灵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时公司指出,秦某工作期间中午和晚上一共有四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秦某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不到8个小时。但就上述事实,餐饮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最终,劳动仲裁依法判决餐饮公司依法为秦某某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评析 本案很具有典型性,在餐饮行业类似于本案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即属于特殊工时制度,这两种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与标准工时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标准工时制度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只要超过就算作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回到本案,餐饮公司辩称秦某某做一休一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不存在加班,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过审批,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因此秦某某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此外,公司口头称秦某某中午和晚上共有4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对此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均无这样的约定,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故而这种说法也不成立,劳动仲裁的裁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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