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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5-01-04  浏览量:259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 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以及他人的人身。这里的财物,只限于动产,因为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即:(1)入户抢劫的。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c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 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法律均加以严厉的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界定标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2、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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