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毅律师亲办案例
特殊用工形式下应当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主体
来源:肖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1
浏览量:1187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机会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趋势造就了某些劳动者除了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甚至还在八小时之外搞起兼职来。当前,单一的全日制用工形式尽管仍然是主要的用工形式,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外包工等特殊用工形式也越来越普遍。在特殊的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如何确定,对于正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故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准确掌握下列具体情形以备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4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以上内容由肖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肖毅律师咨询。
肖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79好评数15
  • 咨询解答快
枣阳市人民路43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毅
  • 执业律所:
    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6*********2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襄阳
  • 地  址:
    枣阳市人民路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