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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肖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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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以人力资源为核心的竞争,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争无疑是当前企业之间竞争的重点和核心。实践中,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对于用人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何约束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成为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甚为关注的重点。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对于解决该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那就是约定违约金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为约束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措施。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否可以同样约定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当事人主体之间事实的不平等,法律明确限制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约定的权利。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中具体有哪些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呢?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限,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按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掌握上述情形对于彼此都是大有裨益,对于规范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无疑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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