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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来源:张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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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同级司法机关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确立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对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作了规定。基于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就这类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解释规定: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i如果是在犯罪地被捕获并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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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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