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启栋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来源:胡启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8
浏览量:300

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由胡启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启栋律师咨询。
胡启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00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世纪大道777号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1号楼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启栋
  • 执业律所: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世纪大道777号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1号楼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