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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来源:张玉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31
浏览量:1228

关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张玉峰

       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高速发展,铁路运输给周围环境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铁路列车造成的人身损害时有发生,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存在两种情形,即造成铁路路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和对承载的旅客或承运的货物造成损害的情形。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路外人员或乘客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包括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解决处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归责原则。

        解决处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规则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

         所谓铁路路外伤亡是指,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的。铁路路外伤亡主要有两类:一是因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造成的路外伤亡,如:火车脱轨,倾轧、冲撞导致铁路线路旁的人的伤亡;二是因行人违章侵入行车界限造成的路外伤亡,如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被正常运行中的火车碰撞造成人身损害的。本文中只针对第二种的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阐述。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2、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上述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第九条二款。

       3、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上述六项中受害人的损失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至一百四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铁路企业在运输旅客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因此而产生的纠纷系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因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作为受害方的旅客基于铁路运输合同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基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事实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侵权之诉。

     如果作为受害方的旅客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现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承担是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也即铁路运输企业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如果作为受害方的旅客选择了侵权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四、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该条的规定改变了第三人侵权的赔付方式,依据该条的规定,第三人造成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赔付对象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2、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头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头的案件中,第三人比较难以找到,这就造成了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付的话,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五、铁路运输企业免责及减责事由

    (一)铁路运输企业免责事由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二)铁路运输企业减责事由

     因以下受害者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

     2、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

     3、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

     4、攀爬高架铁路线路;

     5、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

     6、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

    7、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

    8、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监护人有过错的。 

六、管辖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20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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