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华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技术入股的问题
来源:刘艳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量:1030

 问:我本人是做互联网技术的,我的合伙人出全部资金,我以自己的技术入股。说明一下:我不出具具体的技术产品活专利作为资本,而是至少要为公司工作2年。想我这样行是的合作,合适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以技术入股也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评估。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一般可以作为合法出资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上述问题中的所谓技术入股实质是技术性劳务,依法不属于可以做为出资财产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公司合作各方愿意以技术性劳务合作又比较常见。实际操作中,以技术性劳务出资的一方应注意避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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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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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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